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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查明的案件事实:2003年,中原油田勘探公司在py某乡某村施工时,对村中的部分房屋、土地等造成损坏,应对该村进行赔偿,按照程序中原油田应先将该村的赔偿款汇到乡油区工作办公室,该村从乡油区工作办公室领取后再分发给群众,但是这样历时较长,该村为了能尽快拿到赔偿款,2005年9月份,村干部李某找到赵某(时任某银行某营业所大堂经理)让其帮忙在银行找一帐户,让勘探公司把赔偿款直接汇到帐户上以便及时取出分发给群众,赵某遂找到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说了此事,王同意将公司帐户给李某使用。2006年1月24日,勘探公司将赔偿款10余万元汇入该化工有限公司的帐户,次日,王某给赵某打电话提出要借用该款做生意使用,在没有经过村干部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赵某将该款借给了该化工有限公司使用,后李某多次催要直到案发,该化工有限公司均未还款。案发后,赵某将上述挪用的款项全部退还。 咨询一下,这个案件中赵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事辩护 2011-07-18 09: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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