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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3日,甲乙双方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其中双方约定:(1 )甲方的房屋价款为23万元,乙方于2010年1月1日一次性先支付给甲方房款5万元,其余房款18万元乙方自2010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给甲方3800元,准时打到甲方指定的账号上。还款时间为48个月。(2 )甲方于2010年1月1日将楼房交付给乙方所使用。(3)甲方购买该楼房时在银行有贷款,乙方提前将楼款付清是甲方必须将该楼的贷款一次性还清,并将楼房的产权证交付给乙方。乙方将该楼房所有款项向甲方付清后楼房归乙方所有。(3)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累计超出2次,甲方将无条件收回楼房,不予退还原来款项。合同履行3个月后乙方开始拖延交钱,后来又一连五个月未交钱。考虑到乙方的真实处境(乙方妻子病故),甲方找乙方协商要回房屋,退还他所付的房款。或者乙方一次性将所差房款补齐。但乙方不同意,并发誓保证:以后如果再有一个月拖延,就甘心退回房屋,原来所付的款项一律不用退回。于是甲乙双方又签了补充协议如下:2011年1月起,各月房款必须完全按原合同约定在个月底前全部打到甲方指定账户上,以后若再有未按合同约定交房款的月份累计达到两个月或中途不交房款了,则甲方收回房屋,乙方原所付的房款一律不予退回。乙方无条件为甲方腾出房子。其余的按原合同办。 2011年2月份至4月份连续3个月迟延付款。甲方按合同约定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要求乙方腾出房屋。乙方不予理睬。甲方准备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请问该合同可以解除吗?

其他 2011-08-06 12: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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