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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年我父买农民房9间宅基1亩3分.随之落户此城中村成了菜农.57年我父将房4间半宅基地6分3厘卖给城市居民教师.并办理了省财政印发的契纸1份.71年分院因界址闹至88年到法院判决以现存房为界.现教师和老伴早已故.三儿子都在各自単位居住.现以村所有权者要收回宅基有何法律依据.走什么司法程序.是何法律文件的规定?谢谢给予确切回答!

其他 2009-04-17 09: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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