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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年10月31日,我弟弟自我和前夫出借款1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一年,2007年3月30日,我因和前夫感情不和分居,2007年6月6日法院判决我们二人不准离婚。2007年6月12日我弟弟把该款还给我。2007年12月6日,我前夫让王某拿着借条起诉至法院,法院追加我和前夫为共同被告,判决我和前夫连带偿还王某一万元。2008年3月22日法院调解我们二人离婚,离婚时债务债权未提及。2009年8月12日在执行过程中我交清了一万元的执行款。2009年8月12日我起诉至法院要求我前夫偿还我为其垫付的5000元,法院受理并判决其依法偿还我代为偿还的5000元债务。 我前夫2011年4月10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申诉,上级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是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并未对该笔财产进行分割,不能妨碍我前夫对其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因此任务法院判决的我前夫偿还我5000元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 我想问的是当时我有没有对这笔钱的独自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仲裁 2011-08-11 16: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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