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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本人刘XX自愿把新兴县新城镇XX号,房产证号(C1629656),地号(209048),土地使用证(新府国用2003第001934号)。二厅三房,一车房,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住宅面积)63.76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27.6平方米。转让给XX。 1、房屋转让总价款:人民币:柒万叁仟捌佰元正(73800.00元) 。 2、2007年11月13日 交定金人民币:五仟元正(5000.00元)。 3、第二期交款:2007年12月20日前交房款:肆万捌仟捌佰元正。(48800.00元)。并签订买卖协议书。 4、第三期2008年10月30日前交房款:贰万元正。(20000.00元)。届时一并交付土地证、房产证及房屋。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本协议书从交定金时生效。如违约订金不退还。 经手人: 2007年11月13日 您好!我想问的是,12月16日对方要求我卖屋,当时我起草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给对方,对方以修改理由把协议拿回家,协议书上没签名,2007年12月17日对方违约不买房屋,要求返还定金。我12月20日后因对方上诉,我没收了定金。经开庭后,我收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以条件未成为理由,我和对方共同违约,我输了官司,要我把定金还给对方。我输得不明白,我上诉有理吗?请评评!!

其他 2013-07-27 16: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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