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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收到中国电信湖南电信的一份支付令,要求我支付2006年6月-2007年4月所欠话费418.00元,违约金167.20元,但是在2007年4月至今我们一直在使用电信的产品如宽带、手机号,从未接到任何欠费催收的电话或短信,并且在电信营业厅办理业务也没有提及我们有欠费的小灵通号码,今天突然冒出个这样的东西,真是很不理解。据我所知民法通则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7年4月至2011年8月,长达4年的时间,应该电信已经失去了民事诉讼的权利了。 求解

其他 2011-08-27 12: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这个你可以不管,你只需发个信件给电信,说你有这个方面的异议就可以了。 支付令立刻就失效了。 曾律师
  • 你好,你说的正确,但是电信不会向法院起诉要你支付话费,他直接暂停你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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