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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底,我与人合伙办厂。今因故解散,并签有散伙协议。协议中有这样一段话“……所有债权债务均已结算清楚,如今后发现问题,由冯老板个人负责,与其他成员无关。”协议签订后,冯依此为由。说他既然是“债权,债务承担人”那么这里的一切应该都是他的,后他并加配武力就霸占了全部财产。请问,我可以告他什么罪

刑事辩护 2011-09-01 00: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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