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8年3月23日,吴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运货,途中道路不熟停车间路,因未拉手剩,致使机动车溜行将自己当场撞死。经交警认定,吴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停车时未拉手制,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家属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死者是车主和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合同中所指的受害人,拒绝理赔。双方遂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详细约定了第三者级保险责任范围,并有明确提出,作为投保人理应能够理解并注意到。保险公司承担的三者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遭受的损失支付的赔偿金额的承担的保险责任。保险条款明确吴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和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保险合同的承保险种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据此,法院作出死者不属于第三者的载决,驳回其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请求。

其他 2018-11-21 18:4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绵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