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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用厂房,于2009年年初签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因出租方2009年2月擅自在出租厂区院内盖楼,施工严重影响租赁方办公,合同无法执行下去,遂于近日经多次协商解除合同,现在两份“合同原件”都在我们手里,请问律师:这算解除合同了吗?还会有什么后顾之忧?我们下面该怎么做?

其他 2009-05-11 16: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说的情况属于违约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合同的情况;最好向对方出具一份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
  • 既然达成协议,就剩下履行的事了,详情可加入 留言,以便给予更详细、准确的答复(北京),建议来电咨询,避免咨询事实不清晰,造成误导。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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