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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镇海老家,父母有我们子女四人,长女、次女、阿三(儿子)、小女。父亲1981年去世后,母亲由三个女儿赡养,儿子基本上未尽赡养义务。母亲于2006年去世,留有母亲名下农村合作经济股份一宗,计3319股。该股份母亲在世时未作过处分。现三个女儿均健在,儿子(阿三)于2016年病故。阿三于1997年与原妻离婚,未再婚。阿三与原妻生有子女各一人。阿三去世后,与阿三早已离婚的妇人声称我们母亲名下的合作经济股份应归阿三的儿子独有。三姐妹认为此要求与法与理均为大谬。遂请村里暂时冻结分红,主持协调。但欲独占方不服协调,延宕至今。请问该如何办理母亲所遗留股份的继承事宜。

其他 2018-12-23 2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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