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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4日天津人在山东省德州市出交通事故造成1死两伤天津市人为行人在马路便道下被汽车所撞肇事者弃车逃跑次日早上到交通队自首这样的行为算不算逃逸责任认定书如何判决

其他 2011-10-20 11: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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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报警,由交警定责
  •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初步看肇事司机付全责。
  • 应当由交警部门确定事故责任,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 由交警定责
  • 请报警,由交警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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