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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A,承租人B,次承租人C。A出租土地给B,B经过A的同意转租全部场地(土地以及上面的建筑物,原建筑物有清拆也有翻新)给C使用。因C拒付B,2013年到2018年4月的租金和2018年到2023年的租金。并且一直占有场地不归还。期间B支付了A,2013年到2018年7月的租金,而因为C一直不支付租金,并且占有场地不归还。B暂停履行A,2018年到2023年的租金,先解决C的问题。现在A以B未履约交租,以房屋所有权起诉解除合同。请问合同是否能解除。B应该如何处理该起案件?谢谢!

其他 2019-04-04 21: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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