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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入职的时候公司只让我填了一张员工入职单,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说是使用期1-3个月,试用期工资2800转正3300.干的好了最快一个月都能转正,,当我干到将近两个月了,公司领导以我干活节奏慢为理由要我辞职。我作为一个劳动者感觉自己被骗了。我觉得这是违法的.照这样的话用人单位可以每次到试用期快满的时候,以各种借口辞退员工,,这样对用人单位来说岂不是永都支付员工试用期工资?

其他 2019-05-11 02: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为试用期是对新录用的劳动者的试用期间,目的是为了考察新入职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对于已经是单位职工的劳动者,续签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可再行约定试用期。张某虽然更换了工作部门,但仍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本案企业重新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7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 1、公司未提前通知,你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2、你可以根据你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发半个月,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月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得到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的赔偿金; 4、及早申请劳动仲裁;别超过时效。
  • 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员工的试用期工资各不相同,国家没有统一的试用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确定或发给试用期员工的工资,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就行。
    如果用人单位发给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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