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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幼儿园干了两个月了,一开始还是正常发工资,后来我们班我有个小朋友受伤了幼儿园赔偿3万元,幼儿园推脱责任不给我发工资,说是因为我才损失了3万元,后来经过协商说等到发工资的时候在给我发工资,后来我再次找到幼儿园时,幼儿园否认我在那里上过班

其他 2019-08-07 03: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幼儿园有保护孩子的义务,如是幼儿园的疏忽造成的,幼儿园承担全责:《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果孩子本身并无过错,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如存在管理上疏漏,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 如果幼儿园有过错的话,进行适当赔偿,没有过错不赔偿。至于家长说要什么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家长方要打官司,幼儿园方绝对不会承担像孩子家长那样“狮子大开口”式的赔偿,但要适当给予赔偿。只要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 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款专门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设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附加给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法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然保持“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侵权领域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其实质是按照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 您好,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在实习期间我没签劳动合同,在园期间有一个孩子受伤了,园长打算把责任推卸给我,让我去派出所作伪证,我没有答应,事后园长所赔了3万块钱,她认为是因为我所以她才去做的赔偿,所以她现在拒绝支付我的工资我应该去哪里进行仲裁呢?
    【回答】您好,没签劳动合同不影响用工关系的形成,您可以去人力与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仲裁,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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