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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婆是去年在等你网上认识的,她是重庆垫江的,我是四川达州的,她当时跟她前夫离婚五年未离家,认识一个多月后她来我家见面了,她说她信用卡欠了一万多元,要三万的彩礼,我同意了,然后在9月25日我给了她一万五,9月26日我们领了结婚证,之后我们一起到了重庆准备打工,我在重庆一家按摩店打工,她不愿出去打工,就和我一起住在按摩店里,我发现她喜欢炒股,她天天就看股票,我就对她说她自己炒着玩,别借钱去炒,没管她,10月12日她说她还需还账两万元,我又给她了,11月份她又说要还九千多我也帮她还了,然后元旦我们回家了,今年过完年后我到上海打工,她留在我家,走时给了他五千元,她又在我一个存折上取了一千元现金,留了一张银行卡,里面留了一千五百多元,说她有急事的时候取钱用,3月25日她又找我要八千元说还账,我没给,然后4月5日清明节她去她前夫家了,至5月底要求我回家离婚,我6月2日回了家,因她不愿退我钱婚没协议离婚,然后我回上海继续打工,她又回了重庆,她一直说炒股钱亏完了,到现为止她所有的买卖股票我一无所知,交易单她不愿给我看,我想问一下如果离婚我给她的五万元可以要回来吗?

离婚 2019-10-31 13: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彩礼原则上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范围,如果离婚不予返还和分割,有三种例外情况,需返还彩礼。
    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第二,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
    第三,婚前给付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
  • 男方给付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男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女方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 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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