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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一位朋友在借款1000元去办公事,当时财务室没人,路上碰到副总,副总个人借给1000元(因为事情急不可担搁),他急着去办事,已经填好的借款条(由本人签字和副总签字)没有撕毁而是遗忘在某个地方。几天后财务告诉他借了1000元,并出示那张借款单,上面还是只有本人签字和副总签字,请问我朋友借款的事实成立吗?双方都不能指定其他的证人,借款单能说明财务付款吗?

调解 2011-10-14 15: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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