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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与某市代理签订了代理权转让合同,以**金额的价格从A方成交,总部也去过了户,名字改成了我的。现问题是以前他说的总部押金是*万,固然合同上写的也是押金*万,但去总部后才得知押金没A方写的那么多,现A方要求我给他合同上所写的金额,我是不同意的,只承认给总部押金的金额。他这属于合同欺诈吗?我是否有权要求他退回我转让费,赔偿我损失,我应怎样维护我的权力呢?另A已经把代理权转给了我,现店招牌仍然没有取下,还要使用我的品牌。

仲裁 2011-10-17 2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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