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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0我哥向王某借款45万,后王某觉得我哥还款无望,王某和我是多年朋友,16年11.16求我给她写欠条,如果我哥在18年11.16前还还不上以我的一处房产抵押。16年11.16和我去法院,申请了支付令并签了还款协议。协议里载明还款日期是16年11.16-18年11.16,在此期间不计息,如规定期限内无法还款,我需还清银行贷款卖房子还钱或者请法院强制执行。18年末沟通后得知我哥还是不能给她还款,遂请法院走拍卖流程。房子评估价98万,二拍流拍,王某自己坐手留下,差额4万多。我想还清剩余欠款不与其纠缠。可是法院说还有一笔从16年11.16开始计算的延期履行款5万多。我不明白事前未说明这个钱,现在要是否合法?执行法官也没有进行调节,这个钱是强制执行还是有弹性可以协商?之前已是情谊还款,无息欠款,到了期限就走了拍卖流程,还要从16年11月开始计算吗?

银行 2019-07-13 23: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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