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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010年离婚,因纠纷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经调解法院给予民事调解书。2011年我购房,今日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房管局非要我交上离婚民事调解书的生效证明或送达文书,我认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就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离婚 2019-08-08 2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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