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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7年8月28日入职一家公司,签订一份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每月工资3000元。2017年11月28日试用期结果后,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确定转正工资。期间工资一直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直至2018年4月公司安排转岗财务,约定工资按4500元每月发放,从2018年1月开始计算。经多次与公司沟通,于2018年7月公司同意补缴本人2018年1月-7月社保,并继续缴纳后续社保费用。由于补缴医疗保险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公司当时便给我制作了一份提交社保的假合同,上面约定工资4400元。使用完后便交回公司,2018年9月公司与本人签订两份假劳动合同(合同期间为2018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5日,约定工资金额3000元/月;合同期限2018年7月-2020年7月,约定工资4400元),两份劳动合同都是由公司留存用来税务及社保等相关部门查询。本人手上一份正式劳动合同都没有且现已从该公司离职。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申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吗?以及试用期约定时间为三个月而签订的假合同为两年这种合理吗?可以要求相关赔偿吗?

其他 2019-08-13 19: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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