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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是非农户口,离婚后可以拥有男方宅基地使用权权吗?男方主动放弃

离婚 2019-12-28 19:5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农村宅基地和商品房是有所区分的。如果诉讼离婚,男方主动放弃,是可以拥有房屋。但是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如果是非农户口是不享有农村宅基地。这依据于《房屋登记办法》第82条、84条之规定。如果你方离婚想要分得,必须进行分户。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具体细节需要帮助的,可来电与我详谈,尽力维护您的权益。
  • 只要双方同意,女方享有使用权。
  • 1 .女方只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双方没有房产就无权要求分割。 2.户口问题根据公安局户籍管理解决。 3.孩子可以由一方抚养,因孩子年满十周岁,还要听取孩子的意见,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但女方无权要求男方对自己进行生活补贴。
  • 离婚后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
      (一) 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 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 户口已迁出的;
      (五)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按户所有,宅基地的面积受到严格限制。
  • 你好,按照现行政策,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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