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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公司合同变更的问题:我在目前的公司已转正,但是公司由于业务发展要从目前的A市(一线)搬迁到B市(二线),同意的一起过去(薪资会下降),不同意的统一走公司辞退流程(有补偿)。公司在8月30日周五发出一封邮件,核心内容是:“因我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司提前30日通知您,您与我公司的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9月30日正式解除,但是如果您同意到新的办公地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您收到本邮件后1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同意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变更为B市”,则您与我公司的劳动关系将继续有效,且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将变更为B市。如果您不回复,则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9月30日正式解除。”现在的问题是,我在8月30日已口头同意跟随公司搬迁并接受降薪,然后我再9月3日(周二,即2个工作日后)回复了邮件表示同意跟随公司搬迁。我想咨询的就是,如果我现在后悔了,我不接受跟随公司搬迁,我还能拿到对应的赔偿吗,我回复的邮件会成为我获得赔偿的不利证据吗,谢谢!

其他 2019-09-04 11: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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