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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在一个公司干了十一年,上个月查出来是肺癌晚期,用的是现在公司的社保,给公司打电话请半年病假,公司要求离职,请问公司可以再给续交社保吗可以不离职吗

其他 2020-04-13 07:57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产生劳动纠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你可以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劳动争议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申请仲裁。
  • 你好,可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诉日期等。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给以填写《立案审批表》。
  • 您好,您可以带着劳动合同到当地仲裁机关提起劳动仲裁
  • 你好,如果无法协商,可以人社局投诉的
  • 你可以自己找一家当地的代理机构以个人名义存档,就可以在代理机构办理社保的缴纳了:先到代理机构开具调档证明---然后到原单位存档地调档和办理社保、公积金转移单(可交由原单位人事办理)--代理机构办理档案和社保手续。不过最好先咨询代理机构需要携带哪些资料(各地的代理机构办理方式和资料或有不同),然后再去办理吧!祝顺利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需要出具离职证明,所以离职一年后劳动者可以和原用人单位协商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投诉用人单位。
  • 如果无法协商,建议人社局投诉的
  • 按照法律规定,职工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医疗期满后无法上班的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也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如果违法解除的话公司还要支付赔偿金。这种情况下建议不要自动离职,否则很多应有的权利都无法主张了。请病假建议也要提交相应的病假条,保留好证据。具体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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