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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本月因经营问题,至今未发上月工资,我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点规定,向公司提出立即离职,公司以我处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我继续工作30日,在期间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否则将以离职手续未办理为由,暂扣我当月工资,请问我能否立即离职,不需要按公司规定再工作30日,并要求公司立即足额支付我所有工资?

调解 2016-10-17 21: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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