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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公路为县级公路,双向2车道,事故地点限速40迈,事故金龙大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超速当时77迈,因躲避另一辆停在路边正在卸客的客车而借道行驶(道路中间黄线为虚线),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至三轮车主死亡,死者经法医鉴定内脏破裂颅内出血为此事故所致。金龙客车,手续齐全商险100万,驾驶员非车主,非酒驾、驾驶证未过期。三轮车主,无驾驶证,三轮车有棚,未带安全帽,未打转向灯,车是电动车,事故地点无道口,左转是往村委会院行驶。现在交警事故责任判定双方都有责任,也就是说责任5:5,死者方认为司机责任过轻,特此想请教您,交警这样判决是否合理,不合理该如何处理好?

其他 2019-10-17 06: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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