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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租人,被告:承租人,双方按年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为商用,连签3年,2019年3月底到期后,被告搬出该商用租赁房,原告要求将未缴纳的下半年房租缴清。该合同对于房租缴纳的条款只有一条:每年支付2次。无其他描述,3年期间,在被告未违约的情况下,合同期内多次锁门、收回房屋钥匙,张贴出租信息,导致无法正常经营,被告最后1年合同期内基本处于关门状态,而且合同内规定房屋不允许装修,如果装修到期无偿保留,我可以按合同法54条申请撤销最后一年合同,并要求赔偿么?

其他 2019-10-29 16: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物的租金额,租金支付的方式、期限,如果承租人没有按规定的方式、时间支付租金,出租人应通知其按期支付,并可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 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合同履行的证据。最主要的就是双方围绕合同履行提出主张和举示证据。以及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举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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