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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当事人1997年被抓,2000年法院判缓刑。但单位在1998年开除当事人。从未送达和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被抓之前身体就有病(心肌炎),拿到判决,身体和精神都毁了。当时说精神病也就是现在的抑郁症,因母亲心疼和不舍没送院治疗在家守着我,造成我失去了直接证据证明我无法去工作理由。。2017年要办退休才知道档案里有开除决定,随急请律师告了单位,法官以我应当知道判我败诉。二审,省高院,唯持或不受理。当事人不服。急的不知怎么办?当事人认为,开除决定属早产儿无效,为什么法官无视?被诉单位以时间长,档案己消毁拿不出已送达的证明,反而拿出了疑似假证,法官不予采信就完事了,这样可以吗?还有争议之日的认定,当事人在身心允许的情况下找单位找清白算什么?谢谢!!!请解惑

离婚 2019-11-02 18: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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