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律师您好,我朋友于本月21日早晨骑电动车行驶过程中,被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车在超车时碰倒后腹部受伤,后交警赶到现场处理,我朋友被对方家属带到医院诊治,经拍片等检查后医生告知无大碍,让回家观察。第二天22日,交警通知双方到交警队,下达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朋友无责任,对方全责。我朋友感到原本腹部的伤处疼痛由原来的腹部已经扩散到了胸部以及后背处,在和对方取得联系后于23日,再次来到医院检查,医生给出的结论是没有严重的情况,需要回家静养,并于一星期后也就是30日来复查。至此,我和我朋友有几点问题想要请教律师您,谢谢:1.(关于受害人何时提出赔偿要求的问题)11月30日受害人将进行复查,若医生下达受害人病情无大碍,但受害人受伤处仍感到疼痛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在此时提出提出赔偿要求妥当还是等待身体痊愈后再提出赔偿要求妥当?若复查结束时,责任方提出此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要求时,受害人是此刻就接受赔偿要求妥当,还是等到身体痊愈后再接受赔偿要求妥当?谢谢。2.(本起是故的赔偿数额问题)本起事故造成我方受害人受伤且至今疼痛,我方受害人可以争取到哪些方面(如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的赔偿?要求责任方赔偿的数额应定在多少,怎样计算?若最终到法院,可以赔偿的数额区间是多少?若双方在赔偿数额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该怎样处理?谢谢。3.(关于律师及诉讼费用的问题)若我方将本案交予律师全权代理,请问律师费和诉讼费是多少?谢谢。4.若双方私下了结,签订草拟的赔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若责任方在协议中注明,签署本协议后受害人身体出现的一切问题与责任人无关的条款是否合法?若受害人在一段时间后受伤处旧病复发该怎样维权?谢谢。

刑事辩护 2020-07-07 11: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 精神损失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特殊情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误工费赔偿标准: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张家口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