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面部被人打伤,医院病例是约5厘米伤口,缝了9针,而且鼻骨骨折,没有明显错位,眼眶内侧壁骨折,但是法医给的鉴定结果是伤口3.2厘米,不构成轻伤,但是我的脸上的疤痕非常明显,请问我还有重新鉴定的需要吗?

刑事辩护 2019-11-30 16:5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具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所确定的情形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不具有法定情形的,亦无正当理由的,不准予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朝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