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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卖给易某,房价为38万元,约定交易费用和办理物权登记手续由买方承担。李某收到房款后,将房子和房证一起交给易某,易某搬入居住,但一直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3年后,李某得知此情况后,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身份诉请法院判决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款,返还房屋。易某则以已经交付了房款并占有房屋、房证为由,主张自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要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1.该案中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为什么?2.该案中交付房款、交付房屋和房证的行为是否会引起物权的变动?为什么?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其他 2019-12-04 0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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