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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对方付按合同约定付货款提货,我公司也开具了总价款的发票,但对方未按合同执行付剩余质保金。发票早已开具了,对方按合同付剩余货款,未给对方发票,是否合理合法。

其他 2020-05-13 10: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固定证据,要求退款或者直接起诉。
  •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 第一,证明自己是在这个地方买的东西,若有问题,可以找商家核实。
    第二,防止商家偷税漏税以及便于统计商家的应纳税额。
    第三,若买家是企业的话,作为原始凭证来登记本单位的购买情况
    并且,国家可以通过审计来清查购买单位与商家是否有问题。
  • 违反合同约定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堆放点额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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