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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女性朋友在某大学读大一,就在今年五月被同学院一男生以其朋友要来一起出去吃饭为由将其强奸了,此过程中男方一直勒住女方脖子以防止其呼救.案发后女方脖子上还有明显勒痕.现在女方已报案,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院方透露其男子可能被判7年.我已看过相关案例,个人认为7年太轻了. 现有疑点如下: 法律规定在公共场合实施强奸和强奸后对受害者造成重大伤害的可以判其10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案发现场在大学宿舍, 受害者刚年满18岁,一直没谈过恋爱还是处女,事实情绪波动很大甚至有轻生的念头.而且至今脖子上勒痕可见. 请问以上是否构成在公共场合强奸,以上的伤害是否构成重大伤害罪甚至谋杀未遂罪. 急盼回复!请请

刑事辩护 2009-06-01 15: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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