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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1999年向镇政府受让84平方米小康楼建设用地且于当年筑好屋基。2000年又向镇政府受让84平方米建设用地后的土地63平方米。两宗土地均有手续,其中84平方米建设用地已取得《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3平方米有镇政府受让票据一份。2003年乙在甲的84平方米的前公用通道种植桃树三棵,在63平方米土地上种两棵桃树,当时向政府反映不理。现甲要在84平方米建设用地建房,使甲无法建房。甲将乙衍棵树砍伐,属于犯法吗,应该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刑事辩护 2011-11-10 1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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