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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因工厂老板不签劳动合同,不按约定发放工资,而且克扣工人工资,被迫离职,年底找老板结算工资,一直以,在外面要账为由,找不到老板的人,报劳动局,以老板不接电话,老板不在厂为由,没能结到工资,今年要了一年,(9个人的工资)。到现在,今年找的工人,出现欠薪三个月的问题,(20多人的工资)工厂处于倒闭状态。劳动局以工人没有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认定工人存在一定过失,支持扣除工人每天的生活费用(每天20元)。我想问一下,这样合理吗?

其他 2019-12-17 15: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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