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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9年7月18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六个月,现即将到转正期限,公司领导要求延期两个月,理由是在试用期期间曾坚持个人意愿没有听从领导的不合理要求,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其他 2020-01-11 1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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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用期超过约定期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劳动合同除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关于试用期内的相关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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