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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年初,我们在阪芙小镇选房。选下一处88㎡的两室一厅商品房,及一处车库,一处仓库。总共32万多元。因为是三处房产,所以与开发商签订了三份预定协议,并交了定金,一共6万元。 车库和仓库分别于交了定金后的第三天交了全款,商品房于交了定金后的第三天交了部分购买费用,并与开发商签订贷款10万元的协议。 部分房款连同车库和仓库的全款,共计22万多元。 所有的协议上写明2007年10月31日入住。 2007年10月31日,我们没有能够按照规定时间入住。此时房子也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完工,当2个月后,房子完工了,我们依然不能入住。开发商给我们的理由是无法办贷款。我家是用鞍钢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单位一方没有问题。 我们找了办贷款的相关人士,最后给出的结论是。我们购买的商品房是在“划拨地”上盖的,不符合相关商品房贷款的规定,所以不能给办理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选择到法院去起诉,是否能有多少几率胜诉?我们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吗?

其他 2008-04-14 20: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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