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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都是大学生,意外怀孕,七个多月的时候因为男方不想要做了引产,各种费用都是女方拿的,男方当时承诺给钱,但是现在一年了,还一分没有给,一共手术费花了一万,这还不算后期各种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请问怎么给男方索赔,能赔偿多少钱?

其他 2020-05-30 03: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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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4条、女方怀孕期间、哺乳期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39条、离婚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作出判决。男女双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利等,应依法予以保护综上所述,我认为问题所体现的意思,使用“赔偿”进行描述应当不是很恰当,因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的妊娠,以及女方的自愿终止妊娠,都不应属于男方对于女方人身权利的侵害。既然谈不上侵权,就不应属于赔偿。但是婚姻法在男女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形,单纯的感情不和,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是肯定要适当考虑并照顾女方的,女方得的共同财产肯定要多一些特别本案中涉及的女方刚刚终止妊娠的情形,一个有着丰富经验的法官更会予以适当考虑的。这就体现出了对于女方身体上受到的损害的适当补偿。但是这种补偿不属于赔偿性质的这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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