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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开庭时,我要求子女归我抚养,不用对方支付抚养费,放弃赔偿精神损失费,判决离婚,对方不服上诉,判决书不生效,二审开庭,我可以不放弃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子女抚养费吗?

离婚 2020-03-30 16:4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有法定赔偿情形的,离婚时可要求赔偿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如果一审判决离婚,当事人未上诉,那么自当事人收到判决之日起经过15日,离婚判决生效;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二是如果当事人上诉,且二审也判决离婚,那么二审判决送达之日即离婚判决生效之时,当事人同样不能申请再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法院判决后,另一方拒不执行抚养费判决的,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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