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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有交警开警车带我朋友家三人到造事家乡去找对方协商第二步赔偿问题及第一次协议未落实事宜,双方发生争议,打起来了,对方开始有一个人和我朋友家的一个人打了起来,不一会儿对方纠集三四十人打我朋友方三人,我朋友三人均打为四度轻微伤(有法医证明),对方也有一人被打伤,当时是嘴巴上有血(无法医证明).请问以下几点,请有关专家一一帮我解答;非常感谢! 1)我朋友三人的药费及误工费是否有对方负责? 2)误工费(被打了头部,有当地县级医院开有建议休息半个月,但没有住院证明),是否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半个月的误工费? 3)对方的药费是有当地的私人小诊所开的一张药费偏条,并还没有用药清单(开的药费等于我朋友三人的药费一半).请问这张药费偏条有用吗? 4)因到公安局调解及认定责令,要有当事人(交警)对证,调解时我朋友曾多次要求交警对证,但交警一直不来三对面对证(没交警对证调解一直未果),我朋友有权要求交警对证吗?(我朋友曾多次要交警调解时公安局对证,但被交警拒绝)交警又有谁负责叫到公安局去对证?

刑事辩护 2009-06-19 16:4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说到底,你朋友的问题是人身伤害问题,相关费用应该由侵权人负责,你朋友如果也有过错,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这得先提起民事诉讼,你诉人家侵权,得有明确的被告,象这种情况,应以肇事家那个动手的为被告,你朋友三人为原告,让交警做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不能,得不到法院支持,因为没有证据。 (3)这张药费偏条不应做为有效的证据。 (4)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普通公民如果不作证,法律也无可奈何。至于交警,因属公务员,当时又是在执行公务,可通过他的上司说服他参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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