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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条例,如果是双方就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未达成一致,公司可以终止到期的合同而不支付补偿金吗?《深圳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

其他 2020-03-08 23: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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