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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一名城管临时工,跟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合同,在城管执法大队工作。今年过年期间,由于疫情原因,湖北地区春节延期至2月14号,而我们被单位要求从年初7也就是1月31号开始正常上班,说因为工作特殊性无法休息,但是后来单位也没有安排调休,也没有加班工资,至今2个月只发了2个月的基本工资,其他什么都没有,我能要求单位调休或者给加班工资吗

其他 2020-03-15 10: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月31日至2月13日期间,除去春节假期调换之外的休息日上班的可以主张两倍加班工资或调休,其余时间本就是上班时间本就只发正常工资(不能主张)。2月14日之后的休息日上班的可以依法主张加班工资或调休,其他时间本就是正常工资,不能主张。
  • 按国务院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因此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安排上班属于加班,应支付不低于200%工资报酬,2月3日起安排上班按正常工作发放工资(但星期六,星期天上班属于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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