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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之前我妈在上林租了一块地做生意,把两万块钱给了她的上一任,在这块地是做生意的人(当时声称这块土地可以使用到国家收回)作为转让费,还有六千块钱的土地租金给了一个叫老八(声称这块土地归他所有)的人,但是后来被茶厂告知这块地属于茶厂,并不属于老八,所以这件事情是否属于老八和我妈的上一任在这块地上做生意的人联合欺诈我妈?如果要走法律手段我们可以追回那两万六千块钱吗?

离婚 2020-03-18 15: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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