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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行驶证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副页标明60万公里强制报废的,如果转回非营运车辆,报废时间是几年?

其他 2020-03-25 16: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营运车辆: 1.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一栏载明--“营运”。 2.并且需要在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的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人员除了需要能够驾驶该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外需要办理从业资格证 3.需要向运输管理部门定期缴纳运管费 4.可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非营运车辆: 1.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一栏载明“非营运”。 2.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人员仅需要能够驾驶该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即可 3.不产生任何运输管理费用,即不向运管部门缴纳运管费 4.不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即不能用该车进行客、货运输
  • 汽车报废年限规定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 19座以上出租客运”使用年限:8年;延长年限:0年;强制报废年限:8年。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租赁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长年限:5年;强制报废年限:15年。
  •  报废车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民法
      报废车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双方订立的报废车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之所以无效,就是因为此种行为与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因此,报废车交易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由于其违法性而应当受到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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