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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小区项目甲方牵头人 B:小区项目甲方集资人 C:小区项目乙方合伙人 大概情况:A召集B等人集资,到C所在地,共同开发小区,过程中主要由A和C接洽。A注册一人有限房开公司,A按照一股股金10万左右,向B等人集资。项目进行过程中,B等人专门开会核算过资金,实际一股股金才8万,不是A所说的10万,这样集资款中有一部分钱款A无法说明去向。经过资金核算,集资款全是B出的,A在项目中实际出款为0,A相当于给人们玩了一出空手套个白狼。A还以个人名义承包了物业楼工程,他自己根本就没钱,所有物资物料都是从项目账上拿的钱,而且A存在私下收取购房款不入账自己使用的问题,偿还自己的高利贷和支付自己承包的物业楼工人工资。现在,A破产,公司注销。请问,A和B之间是民事合同纠纷还是诈骗?A私下收钱不入账自己用,是否构成挪用或者职务侵占?A会否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2020-04-05 12: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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