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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份跟公司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7.10.23-2020.01.31),按3.5个月赔付,本人有签字,公司没盖公章,赔偿款也一直没有付给我,今天公司给我重新发了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赔偿款的计算方式有差异(2018.05.21-2020.01.31)赔付3个月,且要扣除我去年年前发的年终奖,请问这个要怎么处理

其他 2020-04-08 18: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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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被招工人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被招工人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劳动合同书,并签名盖章。
  • 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经济赔偿金的数额有异议的,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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