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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咨询一下,口头提前了一个月申请离职,领导也同意了,也已经找人交接好所有工作,公司也开了离职证明,辞职书面报告日期我是写离职当天的,发工资的时候只发了正常工资的四分之一,请问公司可以以我没有书面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作为扣减工资的理由吗?请问这样合法吗?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仲裁 2020-04-16 11: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 您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书面形式提出辞职,无需经用人单位批准。 建议使用EMS方式快递辞职通知书,并在EMS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并保存好回执。等上30余天,就可以直接去公司人事部门要求办理辞职手续、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结清工资等。如果公司不同意或扣工资,可以到当地的劳动局找劳动监察大队写书面的投诉信,或者到劳动局申请仲裁。
  • 你好,公司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建议你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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