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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不到9周岁,孩子抚养权归谁呢?我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因为我老公还有他前妻生的两个孩子。

离婚 2020-04-30 11: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双方如果自愿离婚可以协商处理孩子的抚养权,如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处理。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拨打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律师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 您好,对于抚养权纠纷,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您好,争夺孩子抚养权,要从父母双方的财产状况,生活条件,孩子愿意与谁一起生活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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