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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法律是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我怎么感觉不是这么一回事呢?我们农民工进城打工,在单位上班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退休年龄的时候因为受退休条件(缴费年限不够)的限制办不到退休,继续在原单位原工作岗位上班,就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了,到这个时候不但没有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且还要全额承担社保缴费金额,遇到单位裁人还什么补偿都没有,这叫别人靠什么维持生活,单位继续用工只要一张纸把用工关系一变,就什么社会责任都没有了,这是什么逻辑思维,什么法律规定,这是一种占便宜的行为,没有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继续在单位上班就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就应该受同等的法律保护才合情理

其他 2020-05-03 18: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
  •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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