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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信贷借字2019032701号,签订日期为2019年3月28日,《保证合同》编号为:信贷保字2019032901号,签订日期为2019年3月29日,但是保证合同里面注明的是“于2019年3月29日签订的合同(合同名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信贷借字2019032701号)”。担保合同中关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与主合同无误,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只有这一笔借款,但就是担保合同备注日期与主合同日期不一致。请问诉讼的话,有瑕疵吗?

诉讼 2020-05-10 15: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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