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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不服,需要到法院上诉,连同办案交警一起告

其他 2020-06-28 10: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事故认定结果不服,不是可以申请复议吗?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在复核期间任一方当事人起诉的,复核机关应当终止复核。
    注意:如果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依据旧的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事故认定书目前依据最新的法律规定,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能作为事故处理的一个证据,法院可以不采信,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相反证据对认定书所认定的内容进行推翻。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议,是不能起诉的。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如果对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维持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不服的,可以在开庭的时候,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实有误的话,法院可以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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